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(AIGC)在文本、图像、音频、视频、虚拟现实等多种媒介上的广泛应用,其带来的便利与创新同时伴生多个挑战:内容真假难辨、传播溯源困难、公众易被误导、隐私与版权风险加大等。为回应这些挑战,我国于2025年3月正式印发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标识办法”),并配套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《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》(以下简称“标识标准”),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。此举标志着我国在生成合成内容治理中的制度化、法制化水平迈上新台阶。

一、立法与制度背景

  1. 国内外治理趋势与国际惯例

    在国际上,多个国家或区域已将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”(如数字水印、标识义务、内容溯源等)纳入人工智能治理法制体系。例如欧盟《人工智能法案》草案、澳大利亚的人工智能安全与责任讨论、美国相关深度伪造内容来源保护法案提案、英国人工智能监管法案草案等,都在探讨或已提出对生成内容进行标识的法律或制度要求。

  2. 国内先行制度与政策基础

    在中国,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、深度合成内容的治理框架已有所布局:

    • 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要求对于深度合成内容明确标识义务。

    • 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明确生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要履行算法备案、安全评估、标识义务等。

    • 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》也要求算法服务商进行备案、公示信息等。

  3. 问题与风险的积累

    随着AI生成内容的规模与复杂度增加,一些现实问题日益突出:

    在此背景下,仅靠事后审核、内容审查已难以根本性应对这些挑战,亟需在内容生成技术端和生成环节内嵌控制与标识机制。

    • 内容真实性难以辨别,公众易混淆真实与合成内容,引发信任危机。

    • 若内容被恶意使用(例如伪造、诈骗、误导性宣传等),责任链条模糊,法规难以追责与溯源。

    • 对个人权益如隐私、肖像、知识产权等的潜在侵犯,以及社会公共利益、国家安全的隐患。

二、责任主体与制度要求

《标识办法》与《标识标准》明确责任主体,并对其义务进行了细化,使制度在执行层面具备可操作性。

  1. 服务提供者(生成合成内容的主体)

    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或合成文本、图像、音频、视频、虚拟场景等内容的机构或个人。其核心职责包括:

    • 在生成内容时添加 显式标识:如在文本起始、末尾或中间插入文字提示或符号;在图片、音频、视频等中以可感知方式标注内容为“AI生成/合成”的提示。 

    • 添加 隐式标识:在内容的元数据中嵌入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、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、内容编号等信息,以便溯源与责任认定。

    • 在应用用户协议中明确标识方法、样式规范,并提示用户理解与遵守。

    • 若内容可下载、复制、导出等,应确保下载等功能中包含显式标识。 

  2. 内容分发与传播平台

    包括社交媒体、视频流平台、应用商店等:

    • 在平台上架或上线审核应用/服务时,要核验该应用/服务是否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服务以及标识材料的情况。

    • 在内容传播环节保留显式、隐式标识,不得擅自删除或篡改标识。 

  3. 其他主体

    包括应用开发者、用户等:

    • 若用户主动要求未添加显式标识的内容,并在协议中明确责任、留存日志,方可提供,但应遵守标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。

    • 禁止组织或个人恶意删除、伪造、篡改或隐匿标识,不得提供工具或服务助人实施这些行为。

  4. 监管部门

    多个部门协同负责监督与执法,包括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。对违反标识义务的行为,依据职责进行行政处罚等。标准与办法之间协调配合,形成技治与法治双重机制。

三、内容标识的作用与意义

内容标识制度并非单纯的标签附加,而是一种多层次、多环节治理机制,对社会、行业、公众均具有深远影响。

  1. 提升内容透明度与可识别性

    显式标识让用户能够直观看出某内容是AI生成或合成,隐式标识为技术检测与溯源提供基础。这样可以有效对抗虚假信息、误导性内容、自发或恶意的深度伪造等。公众辨别能力获得制度支持。

  2. 责任链清晰,便于追责与法律责任认定

    标识办法规定义务主体,明确在生成、传播、使用环节谁应承担标识责任,禁止篡改或隐匿标识,提供违规工具的行为也受规制。这样在法律上与事实行为上都能更清楚地识别责任方。

  3. 保护公民与组织的合法权益,维护公共利益

    标识可以避免公众在不知情情况下被误导,也保护版权、肖像权、隐私权等不被侵犯,还能防止AI生成内容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、引起社会纠纷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工具。 

  4. 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与社会信任构建

    当生成式AI企业与平台遵守标识义务,并能做到技术与制度上的可溯源、可追责,公众信任度提升,有助于AI技术与内容的广泛应用,推动创新与应用场景落地。反之,若无标识、无监管,“滥用”与“乱象”极易伤害整个行业声誉与发展环境。 

  5. 算法备案的基础性作用

    算法备案制度——要求AI服务提供者向网信等部门备案算法模型、训练数据、服务模式、性能指标、自我评估等——是标识机制得以落地、责任链条可追溯的基础。没有备案,就无法明确是谁在“生产”这些合成内容,难以追踪其算法特性及责任归属。备案与标识共同构成AI治理重要法律枢纽。 

四、立法变革的必要性与前瞻性

在AI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,法律与制度必须及时更新,以适应技术变革与社会要求。内容标识办法以及其配套制度具有极强的必要性与前瞻性:

  1. 必要性:弥补制度空白与规避体系漏洞

    • 以往的法规虽有深度合成、算法推荐等规定,但在标识义务、标识方式、责任主体、标识实施标准等方面,细节未完全明确、可操作性不足。标识办法与标识标准正是填补这些细节空缺。

    • 在没有标识标准与强制要求前,一些AI内容即使有标识,也可能样式、显著性、位置、文案形式等各种不统一,不能有效达到提醒公众或辅助追责的目的。

  2. 前瞻性:制度设计具备适应性与可持续性

    • 办法兼容显式与隐式标识方式,既考虑用户体验,也顾及技术溯源与审查机制。显式标识强化感知,隐式标识方便技术验证与立法责任认定。这样的“显—隐结合”设计具备技术中立性与弹性。

    • 办法与标准的同步实施,提供了法律与技术结合的路径,避免法律“空壳化”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介入,意味着标识方法不仅是建议性质,而是具有法律效力与底线要求。

    • 制度设计允许分阶段、分层次、分类别施策。对于不同服务类型、不同技术能力的提供者,标识要求在显著性、标识风格、标识负担上可能有所区别,为产业调适、技术进步留有空间。这样既不“一刀切”压制创新,又能确保核心风险得到控制。

  3. 与算法备案的协同机制

    算法备案制度对标识制度至关重要:

    • 算法备案可使监管机关掌握哪些模型、哪些服务在使用,模型的训练数据来源、特征、可能风险,这为判断内容生成的风险等级及是否需要更严格标识标准提供基础。

    • 在备案资料中包含标识方式、样式与实施情况,能够提供标识监督和评估依据。备案与标识形成链条,使法律责任在模型提供者、内容生成者与传播者之间清晰连接。

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,是技术进步带来的巨大机遇,但同样伴随不容忽视的社会风险。内容标识办法及其配套标准的出台,是我国在人工智能治理中将责任前置、将透明度制度化、将可追责性法律化的重要里程碑。

在这一制度框架下,算法备案显得尤为关键:它是标识制度落地的基石,是追踪模型源头、责任主体与技术属性的重要环节。未来,AI企业若能在算法备案、标识技术、责任制度上做好合规准备,就更有可能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。

因此,对于企业而言,现在正是落实标识办法、推进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、完善技术标准与内部合规流程的关键窗口期。那些能率先完成这些制度义务的机构,将在未来的AI生态中占得先机;对于整个社会而言,这种制度化的标识与备案制度也将成为构建可信、安全、有序数字空间的基石与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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